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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人事室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368608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0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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