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之相關原則,請配合辦理。---特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7日臺教學(四)字第1020083325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於99年4月26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就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事宜進行專案報告,會議決議略以:「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
三、依據上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對於電動代步車之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故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
動輔具外,一般公共設施場所室內空間,對於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之4輪電動代步車,仍應開放進入,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行的權益。
二、內政部於99年4月26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就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事宜進行專案報告,會議決議略以:「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
三、依據上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對於電動代步車之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故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
動輔具外,一般公共設施場所室內空間,對於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之4輪電動代步車,仍應開放進入,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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