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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

縣府101年03月06日府教學字第1010337365號函: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僅限於「停聘」部分,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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