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
一、依據新竹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99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已逾使用期限,倘欲申請100年度各項補助須重新辦理審查;家長已取得本縣100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者,無須再重複申請身分認定。
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方式:
(一)適用對象:
1、對象一:滿四足歲之幼童(99學年度之年齡計算日為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者),惟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對象二:滿五足歲之幼童(99學年度之年齡計算日為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
(二)申請方式: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自本(100)年3月1日起至3月底止持相關文件(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98年全戶財產清冊、所得清單及所得稅額證明書等相關資料)至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三)審核流程: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函送本府教育處複審,再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用途:
(一)100學年度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
(二)申請補助款:
1、請家長取得戶籍地申請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文件後,填寫補助申請表,向就讀園所提出補助款申請,並由校(園)方至幼生管理系統造冊申請。
2、適用四足歲幼童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惟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核實補助。
3、適用五足歲幼童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含扶幼計畫補助)」:就讀公立幼稚園最高補助享免費,就讀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最高補助2.5萬元。
4、本項補助不得與教育部各項幼兒就學補助重複請領。
二、本案99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已逾使用期限,倘欲申請100年度各項補助須重新辦理審查;家長已取得本縣100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者,無須再重複申請身分認定。
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方式:
(一)適用對象:
1、對象一:滿四足歲之幼童(99學年度之年齡計算日為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者),惟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對象二:滿五足歲之幼童(99學年度之年齡計算日為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
(二)申請方式: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自本(100)年3月1日起至3月底止持相關文件(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98年全戶財產清冊、所得清單及所得稅額證明書等相關資料)至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三)審核流程: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函送本府教育處複審,再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用途:
(一)100學年度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
(二)申請補助款:
1、請家長取得戶籍地申請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文件後,填寫補助申請表,向就讀園所提出補助款申請,並由校(園)方至幼生管理系統造冊申請。
2、適用四足歲幼童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惟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核實補助。
3、適用五足歲幼童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含扶幼計畫補助)」:就讀公立幼稚園最高補助享免費,就讀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最高補助2.5萬元。
4、本項補助不得與教育部各項幼兒就學補助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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