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則」( 含:校園開放時間 及 注意事項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11月30日府行法字第0950162600號令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活動中心(體育館)及禮堂。
(二)運動場。
(三)各類球場。
(四)教室及會議室。
(五)其他開放之校園空間。
三、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輔以學校社區化原則;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
(一)學生上課日:每日05時00分∼06時30分及16時15分∼21時00分(除申請許可外,只開放前後小門進出)。
(二)假日(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假日):05時00分∼21時00分(除申請許可外,只開放前後小門進出)。
六、申請使用場所時間:需申請使用者請於本校上班時間(8∼16時)至本校總務處申請,在不影響教學的前提下,部分場所可開放民眾或機關團體借用,原則上出借時間為夜間或假日期間。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違反禁止事項者,必要時本校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二、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依會計法規繳交縣府公庫,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所收場所使用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五、補充事宜:
(一)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施;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應依出借學校指示設置。
(二)借用者使用本校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本校字樣。
(三)借用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四)場地長期借用以非營利單位辦理且未收費之活動為限。
(五)本校場地不出借為民眾之婚喪喜慶宴客使用。
二、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活動中心(體育館)及禮堂。
(二)運動場。
(三)各類球場。
(四)教室及會議室。
(五)其他開放之校園空間。
三、本校場所開放使用以學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輔以學校社區化原則;相關事務由總務處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五、開放時間:
(一)學生上課日:每日05時00分∼06時30分及16時15分∼21時00分(除申請許可外,只開放前後小門進出)。
(二)假日(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假日):05時00分∼21時00分(除申請許可外,只開放前後小門進出)。
六、申請使用場所時間:需申請使用者請於本校上班時間(8∼16時)至本校總務處申請,在不影響教學的前提下,部分場所可開放民眾或機關團體借用,原則上出借時間為夜間或假日期間。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違反禁止事項者,必要時本校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二、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十三、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並保有追償權利;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四、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依會計法規繳交縣府公庫,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所收場所使用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五、補充事宜:
(一)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施;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應依出借學校指示設置。
(二)借用者使用本校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本校字樣。
(三)借用者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四)場地長期借用以非營利單位辦理且未收費之活動為限。
(五)本校場地不出借為民眾之婚喪喜慶宴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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