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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增)訂「新竹縣政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新竹縣政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同仁積極從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機關學校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
,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學校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研究計畫項目之選定與列管:
(一)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自行研究或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一、二)報經本府列管,其增修異動時亦同。
(二)凡經列管之研究計畫項目應按預定進度進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實地查訪。
五、研究案件評審委員之設置及評審費標準:
(一)評審自行研究案件時,評審委員需填具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三),本府計畫處應視其性質簽請縣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或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二)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各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時,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之支給要點規定
,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六、研究案件之處理:
(一)研究報告之評審及獎勵以毎年舉辦一次為原則。
(二)各機關學校之年度自行研究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十月底)提出研究報告及研究成果摘要表各十份(如附表四)報本府審查處理。
(三)自行研究報告應製作封面(如附表五)及封底,以A4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四)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
七、自行研究報告評分及配分如下:
(一)報告結構與文字占十分。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占十分。
(三)問題分析與發現占四十分。
(四)結論及改進建議占四十分。
自行研究報告獎勵標準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或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五千元或記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為乙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四)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評獎依規定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但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擇一核給。
八、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學位論文。
(四)抄襲他人著作者。
(五)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九、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本府得擇優登錄研究發展選輯。
十、經評定獲獎之研究報告,所提建議事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在本府研究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未列入本要點者,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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