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推廣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新竹縣推廣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新竹縣政府
府教社第 092005061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新竹縣政府
府教社第 0980143892 號函第一次修正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廣社區大學,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程,以提升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行辦理: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辦理。
(二) 委託辦理: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辦理,其實施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三、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經營計畫書。
(二) 法人簡介。
(三)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 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記錄。
(六)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 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記錄。
(九) 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專業能力之分析。
(二) 具體經營之事項(包括計畫期間、服務事項及行政、課程、師資、財務、招生之計畫)。
(三) 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
(四) 預期之效益。
(五) 其他相關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四、 為推動並監督社區大學之辦學,本府得設置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共同組成之。
本縣社區大學均需經本府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設置。
五、 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應由承辦單位自備,或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簽訂契約方式租借。
社區大學得視居民學習需要,於本縣鄉(鎮、市)內設立教學點。
前項教學點須符合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使用。如該場地之使用須經其他機關(構)之許可者,應檢附該機關(構)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 社區大學學生於每門課程修讀通過者,得由學校頒發學分證明書;修畢課程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且學術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由本府以縣長名義核發結業證書。
七、 社區大學課程分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並須配合縣政發展需要,開設計畫性課程。
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八、 社區大學以每年招生兩期(春季班、秋季班)為原則。招生期別有增加之需要時,於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九、 社區大學應依本府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一千元。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十、 社區大學每年應定期檢具下列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一) 年度營運計畫。
(二) 實際開設課程數、課程名稱、學員人數及選課人次。
(三) 教職員工及學員名冊。
(四) 每一期成果報告書。
(五)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
十一、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監督、輔導與評鑑。
本府得依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改進、獎勵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據。評鑑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新竹縣政府
府教社第 092005061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新竹縣政府
府教社第 0980143892 號函第一次修正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廣社區大學,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程,以提升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行辦理: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辦理。
(二) 委託辦理: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辦理,其實施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三、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經營計畫書。
(二) 法人簡介。
(三)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 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記錄。
(六)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 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 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記錄。
(九) 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專業能力之分析。
(二) 具體經營之事項(包括計畫期間、服務事項及行政、課程、師資、財務、招生之計畫)。
(三) 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
(四) 預期之效益。
(五) 其他相關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四、 為推動並監督社區大學之辦學,本府得設置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共同組成之。
本縣社區大學均需經本府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設置。
五、 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及辦公場地,應由承辦單位自備,或得由本府協調縣屬學校或機關(構)以簽訂契約方式租借。
社區大學得視居民學習需要,於本縣鄉(鎮、市)內設立教學點。
前項教學點須符合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使用。如該場地之使用須經其他機關(構)之許可者,應檢附該機關(構)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 社區大學學生於每門課程修讀通過者,得由學校頒發學分證明書;修畢課程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且學術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由本府以縣長名義核發結業證書。
七、 社區大學課程分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並須配合縣政發展需要,開設計畫性課程。
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八、 社區大學以每年招生兩期(春季班、秋季班)為原則。招生期別有增加之需要時,於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九、 社區大學應依本府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一千元。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十、 社區大學每年應定期檢具下列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一) 年度營運計畫。
(二) 實際開設課程數、課程名稱、學員人數及選課人次。
(三) 教職員工及學員名冊。
(四) 每一期成果報告書。
(五)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
十一、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監督、輔導與評鑑。
本府得依社區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改進、獎勵或委託辦理續約之依據。評鑑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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