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請參酌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
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4124號函訂定
一、 實施目的: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公務資源及人力,從事人文關懷及社會服務,以達體驗生命意義、淨化心靈、發揮愛心及提升公務人員人文素養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關懷對象及實施方法:
(一) 本要點係鼓勵各機關以公私協力方式,針對各社會福利團體(以下簡稱社福團體)實施關懷措施。所稱社福團體,係指經政府合格立案之社會服務、公益及慈善等團體。
(二) 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資源及個別需求,自下列實施項目及具體措施中,選擇一項或數項辦理,並得優先針對機關就近之社福團體實施。
(三) 遇有國家重大災害或緊急危難時,各機關員工除應盡心於本職業務外,得依本要點擴大辦理各項人文關懷措施,以體現苦民所苦之理念。
三、 實施項目及具體措施:
(一) 與社福團體合作,定期轉介資訊予員工:
1. 各機關得指定人事單位或其他適合單位擔任「轉介平台」角色,並利用機關內部集會、出版之刊物及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宣導發送合格立案之社福團體資訊,轉介予員工及退休人員知悉。
2. 各機關得辦理實地關懷活動,並訂定機關專屬之「人文關懷日」。
(二) 成立愛心社團、提供志工服務:
1. 鼓勵員工成立愛心社團,對員工、家屬及社會上有需求之人員或團體,主動提供關懷及協助。
2. 鼓勵員工(含退休人員)參與各項志工服務,並得視執行情形核予終身學習時數。另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員工參加相關公益活動並核予公假,一年最高給予八小時。
3. 各機關及公務人員培訓機構得舉辦相關志工訓練課程,以加強員工對志工服務之認識。
4. 各機關於辦理新進人員訓練課程時,得優先安排員工至社福團體擔任志工等關懷體驗之課程,以使員工更加體會民眾之需求。
5. 安排曾從事志工服務之員工,分享志工服務之心得及體驗,並藉由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傳遞分享觸動人心的文章、影片,以激發員工對人文關懷之思維。
6. 建置社福團體及志工服務之網路地圖,提供員工點閱了解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7. 妥善運用機關及社會資源,辦理員工及家屬關懷服務、社區服務、環境清潔、淨灘、課輔等活動,關懷社區老人、幼童及弱勢族群,以達敦親睦鄰。
8. 建置「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窗口,邀請退休公教人員參與,並媒合適當的志工服務機會。
(三) 支持社福團體就業,鼓勵購買社福團體生產物品:
1. 公務物品及勞務之需求如採小額採購方式辦理時,得優先選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原住民廠商生產物品及服務。
2. 機關內如有提供廠商設攤銷售商品之規劃,可增設專區予社福團體進駐。
3. 不定期轉發社福團體販售商品及服務之資訊,鼓勵員工進行愛心團購。
(四) 響應勸募、捐贈及義賣:
1. 可利用內部網路系統等管道作為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公益勸募活動之平台,並揭露其團體機構名稱及勸募活動內容,供作員工捐款之參考,以提高員工捐款之便利性;各機關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或遇重大災害、國際救援時,自行發起之勸募活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機關內設置發票捐贈箱,並洽請社福團體定期收取利用。
3. 辦理員工捐贈物品(含二手貨)公開義賣活動,並將所得捐獻社福團體。
4. 鼓勵員工踴躍捐血,並與捐血中心配合,辦理捐血活動。
5. 推廣捐書到偏遠或受災地區活動,鼓勵員工捐助圖書至山區學校或育幼院等。
(五) 淘汰設備捐助:
1. 已達使用年限之電腦設備,依規定報廢後,可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相關電腦公會等團體辦理再生電腦回收整修,並轉贈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偏遠或受災地區低收入戶學童或社福團體再使用。
2. 已達使用年限且仍堪用之辦公桌椅及公文櫃等設備,依規定報廢後,轉贈有需求之社福團體或低收入戶家庭再使用。
(六) 邀請社福團體合作辦理相關活動:
1. 辦理頒獎典禮及其他相關活動,可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負責節目之演出。
2. 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辦理各項專題演說或介紹社福團體之活動,以加強員工對社福團體之認識。
3. 舉辦大型宣導、身心健康講座等活動時,可與登記有案之身心障礙按摩團體合作,現場提供民眾及員工紓壓之收費服務。
4. 各社福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各該社福團體具函申請託播社會關懷宣導片。
(七) 因應農產品生產情形,協助採購農產品:
1. 辦理公務需求之農產品採購時,優先考量滯銷或當季大量生產之農產品,以實際協助農民生計。
2. 鼓勵員工購買國內滯銷農產品,進行愛心團購。
(八) 其他:得依照各機關資源之不同,辦理其他相關之人文關懷活動。
四、 經費來源:於各機關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五、 權責分工:
(一) 本院人事行政局:
1. 本要點有關終身學習時數政策及各機關執行成果之彙整處理。
2. 退休公教人力運用及相關資訊建置等服務。
(二) 內政部:提供各項社會福利資訊,包括社福團體之名單、各社福資訊網站資訊(例: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全國愛心關懷服務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等)及相關規定等資訊。
(三) 教育部:提供各項學童扶助政策資訊,例: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創造偏鄉數位機會計畫、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名冊等資訊。
(四) 本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我國當季大量生產或滯銷之農產品名單等資訊。
(五) 本院衛生署:提供各地捐血中心及血液需求等資訊。
(六) 本院新聞局:提供公益媒體通路等資訊。
(七)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建立人文關懷網頁,提供人文關懷資源供需、活動訊息及轉介交流服務平台。
六、 執行評估:本要點實施期間,由本院人事行政局逐年評估執行情形成效,以作為賡續推動之參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績效優異者,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行政獎勵。
七、 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另訂要點實施。
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4124號函訂定
一、 實施目的: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公務資源及人力,從事人文關懷及社會服務,以達體驗生命意義、淨化心靈、發揮愛心及提升公務人員人文素養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關懷對象及實施方法:
(一) 本要點係鼓勵各機關以公私協力方式,針對各社會福利團體(以下簡稱社福團體)實施關懷措施。所稱社福團體,係指經政府合格立案之社會服務、公益及慈善等團體。
(二) 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資源及個別需求,自下列實施項目及具體措施中,選擇一項或數項辦理,並得優先針對機關就近之社福團體實施。
(三) 遇有國家重大災害或緊急危難時,各機關員工除應盡心於本職業務外,得依本要點擴大辦理各項人文關懷措施,以體現苦民所苦之理念。
三、 實施項目及具體措施:
(一) 與社福團體合作,定期轉介資訊予員工:
1. 各機關得指定人事單位或其他適合單位擔任「轉介平台」角色,並利用機關內部集會、出版之刊物及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宣導發送合格立案之社福團體資訊,轉介予員工及退休人員知悉。
2. 各機關得辦理實地關懷活動,並訂定機關專屬之「人文關懷日」。
(二) 成立愛心社團、提供志工服務:
1. 鼓勵員工成立愛心社團,對員工、家屬及社會上有需求之人員或團體,主動提供關懷及協助。
2. 鼓勵員工(含退休人員)參與各項志工服務,並得視執行情形核予終身學習時數。另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員工參加相關公益活動並核予公假,一年最高給予八小時。
3. 各機關及公務人員培訓機構得舉辦相關志工訓練課程,以加強員工對志工服務之認識。
4. 各機關於辦理新進人員訓練課程時,得優先安排員工至社福團體擔任志工等關懷體驗之課程,以使員工更加體會民眾之需求。
5. 安排曾從事志工服務之員工,分享志工服務之心得及體驗,並藉由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傳遞分享觸動人心的文章、影片,以激發員工對人文關懷之思維。
6. 建置社福團體及志工服務之網路地圖,提供員工點閱了解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7. 妥善運用機關及社會資源,辦理員工及家屬關懷服務、社區服務、環境清潔、淨灘、課輔等活動,關懷社區老人、幼童及弱勢族群,以達敦親睦鄰。
8. 建置「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窗口,邀請退休公教人員參與,並媒合適當的志工服務機會。
(三) 支持社福團體就業,鼓勵購買社福團體生產物品:
1. 公務物品及勞務之需求如採小額採購方式辦理時,得優先選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原住民廠商生產物品及服務。
2. 機關內如有提供廠商設攤銷售商品之規劃,可增設專區予社福團體進駐。
3. 不定期轉發社福團體販售商品及服務之資訊,鼓勵員工進行愛心團購。
(四) 響應勸募、捐贈及義賣:
1. 可利用內部網路系統等管道作為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公益勸募活動之平台,並揭露其團體機構名稱及勸募活動內容,供作員工捐款之參考,以提高員工捐款之便利性;各機關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或遇重大災害、國際救援時,自行發起之勸募活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機關內設置發票捐贈箱,並洽請社福團體定期收取利用。
3. 辦理員工捐贈物品(含二手貨)公開義賣活動,並將所得捐獻社福團體。
4. 鼓勵員工踴躍捐血,並與捐血中心配合,辦理捐血活動。
5. 推廣捐書到偏遠或受災地區活動,鼓勵員工捐助圖書至山區學校或育幼院等。
(五) 淘汰設備捐助:
1. 已達使用年限之電腦設備,依規定報廢後,可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相關電腦公會等團體辦理再生電腦回收整修,並轉贈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偏遠或受災地區低收入戶學童或社福團體再使用。
2. 已達使用年限且仍堪用之辦公桌椅及公文櫃等設備,依規定報廢後,轉贈有需求之社福團體或低收入戶家庭再使用。
(六) 邀請社福團體合作辦理相關活動:
1. 辦理頒獎典禮及其他相關活動,可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負責節目之演出。
2. 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辦理各項專題演說或介紹社福團體之活動,以加強員工對社福團體之認識。
3. 舉辦大型宣導、身心健康講座等活動時,可與登記有案之身心障礙按摩團體合作,現場提供民眾及員工紓壓之收費服務。
4. 各社福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各該社福團體具函申請託播社會關懷宣導片。
(七) 因應農產品生產情形,協助採購農產品:
1. 辦理公務需求之農產品採購時,優先考量滯銷或當季大量生產之農產品,以實際協助農民生計。
2. 鼓勵員工購買國內滯銷農產品,進行愛心團購。
(八) 其他:得依照各機關資源之不同,辦理其他相關之人文關懷活動。
四、 經費來源:於各機關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五、 權責分工:
(一) 本院人事行政局:
1. 本要點有關終身學習時數政策及各機關執行成果之彙整處理。
2. 退休公教人力運用及相關資訊建置等服務。
(二) 內政部:提供各項社會福利資訊,包括社福團體之名單、各社福資訊網站資訊(例: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全國愛心關懷服務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等)及相關規定等資訊。
(三) 教育部:提供各項學童扶助政策資訊,例: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創造偏鄉數位機會計畫、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名冊等資訊。
(四) 本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我國當季大量生產或滯銷之農產品名單等資訊。
(五) 本院衛生署:提供各地捐血中心及血液需求等資訊。
(六) 本院新聞局:提供公益媒體通路等資訊。
(七)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建立人文關懷網頁,提供人文關懷資源供需、活動訊息及轉介交流服務平台。
六、 執行評估:本要點實施期間,由本院人事行政局逐年評估執行情形成效,以作為賡續推動之參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績效優異者,得依相關規定酌予行政獎勵。
七、 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另訂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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