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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劵發放所工作人員補假一案

有關本縣所屬學校教職員工擔任消費券發放工作人員參加講習及補假規定請比照選務工作給假規定辦理。
說明:
1.參加講習給予公假登記惟課務自行調整。
2.擔任消費券發放工作人員得於6個月內自行補假一天,課務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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