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竹縣96學年度資優教育方案鑑定安置實施計畫乙份,請 家長教師參閱。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9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及「本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要點」辦理。
二、有關上開實施計畫電子檔可至新竹縣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最新公告(編號:17607)自行下載參閱。或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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