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1-5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新竹縣湖口鄉新湖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1-5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錄取名額及聘期:
(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錄取名額
1.印尼語 1名
2.越南語 1名
3.菲律賓語 1名
4.客語(海陸腔) 1名
(二)聘期說明
1.114學年度實際授課日起至學期課務結束(視本校教務處排課情形而定)。114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迄日依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2.依鐘點費計薪。
其他備註:
※如甄選錄取日期較前述期間為晚時,則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
※按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鐘點費依教育部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支付。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得擇優備取若干名,若正取未能報到或本學年度有新增缺額或缺額異動則依序遞補,不另行辦理甄試。
※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停止補助員額編制經費時,則自停止補助日起應無條件解聘,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歡迎具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報名甄選。
二、報名、甄選日期:
(一)第一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6日(五)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6日(五)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一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二次甄選。
(二)第二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9日(一)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9日(一)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二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三次甄選。
(三)第三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0日(二)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0日(二)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三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四次甄選。
(四)第四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1日(三)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1日(三)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四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五次甄選。
(五)第五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2日(四)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2日(四)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第5次甄選未足額錄取,依校務需要續辦第6-10次甄選,甄選日期另行公告。
各類科前一順位無人報名或甄選不足額時,始開放下一順位資格人員報名。若有類科開放下一報名順位之情形公告於本校網站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學校公告項下(https://doe.hcc.edu.tw/)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甄選地點:至善樓532會議室。
四、報考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不在此限(新住民:凡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各款情事者,錄取後如發現,取消其錄取資格。
3.無性侵害犯罪登記紀錄。
4.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
5.非與本校校長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6.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1.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客家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取得高級以上能力證明,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須經培訓合格並取得證書,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報名手續:繳交下列報名表、聲明書、切結書、同意書、已錄取任教學校一覽表各1份及簡歷表一式3份加蓋私章(請攜帶私章備用)。
(一)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
1.填繳報名表(含本人最近三個月內照片)。
2.繳交簡歷,A4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
3.切結書(由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4.應聘者需繳交已錄取學校資料一覽表。
5.應聘者須繳交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查閱同意書。
6.下列證件繳驗正本(驗後發還),並請影印1份依序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為外國學歷需含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經公證之中譯本、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出入境日期記錄等資料)。
(3)本簡章第五點所規定各甄選類科資格文件(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正本、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正本、專業培訓研習證書正本或族語學分證明書正本等)。
(4)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
(5)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6)專長證明文件。
(7)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8)各項教學專業證照如閩語、客語、英語、輔導、資訊等(無則免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採現場報名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辦理均可,不受理通信及通訊報名。
附註:
1.畢業證書、學分證明請以正本繳驗,如係影印本者,需加蓋原發證學校印信或教務處章戳其他章戳不予採認。
2.若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正本)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者,均不得報考。
3.切結書等需簽章欄位須親自簽章。
4.有關證件一律當場查驗、繳交,逾時不受理(正本除切結書及聲明書外驗畢當場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六、甄選及錄取方式:口試,100%:計10分鐘(專業素養、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
七、其餘細節請詳閱簡章。本簡章、報名表請自行下載。
一、錄取名額及聘期:
(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錄取名額
1.印尼語 1名
2.越南語 1名
3.菲律賓語 1名
4.客語(海陸腔) 1名
(二)聘期說明
1.114學年度實際授課日起至學期課務結束(視本校教務處排課情形而定)。114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迄日依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
2.依鐘點費計薪。
其他備註:
※如甄選錄取日期較前述期間為晚時,則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
※按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鐘點費依教育部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支付。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得擇優備取若干名,若正取未能報到或本學年度有新增缺額或缺額異動則依序遞補,不另行辦理甄試。
※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停止補助員額編制經費時,則自停止補助日起應無條件解聘,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歡迎具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報名甄選。
二、報名、甄選日期:
(一)第一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6日(五)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6日(五)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一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二次甄選。
(二)第二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9日(一)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9日(一)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二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三次甄選。
(三)第三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0日(二)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0日(二)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三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四次甄選。
(四)第四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1日(三)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1日(三)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若第四次甄選已有足額錄取人員,則不進行第五次甄選。
(五)第五次甄選:
1.報名時間:114年6月12日(四)上午8:00-9:30止,非於時間內報名不予受理。
2.甄選時間:114年6月12日(四)上午9:30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唱名3次未到視同放棄)。
3.*第5次甄選未足額錄取,依校務需要續辦第6-10次甄選,甄選日期另行公告。
各類科前一順位無人報名或甄選不足額時,始開放下一順位資格人員報名。若有類科開放下一報名順位之情形公告於本校網站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學校公告項下(https://doe.hcc.edu.tw/)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甄選地點:至善樓532會議室。
四、報考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不在此限(新住民:凡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及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各款情事者,錄取後如發現,取消其錄取資格。
3.無性侵害犯罪登記紀錄。
4.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
5.非與本校校長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6.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1.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客家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取得高級以上能力證明,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須經培訓合格並取得證書,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報名手續:繳交下列報名表、聲明書、切結書、同意書、已錄取任教學校一覽表各1份及簡歷表一式3份加蓋私章(請攜帶私章備用)。
(一)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
1.填繳報名表(含本人最近三個月內照片)。
2.繳交簡歷,A4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
3.切結書(由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4.應聘者需繳交已錄取學校資料一覽表。
5.應聘者須繳交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查閱同意書。
6.下列證件繳驗正本(驗後發還),並請影印1份依序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為外國學歷需含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經公證之中譯本、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出入境日期記錄等資料)。
(3)本簡章第五點所規定各甄選類科資格文件(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正本、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正本、專業培訓研習證書正本或族語學分證明書正本等)。
(4)經歷證明(如服務證明書)。
(5)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6)專長證明文件。
(7)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8)各項教學專業證照如閩語、客語、英語、輔導、資訊等(無則免附)。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採現場報名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辦理均可,不受理通信及通訊報名。
附註:
1.畢業證書、學分證明請以正本繳驗,如係影印本者,需加蓋原發證學校印信或教務處章戳其他章戳不予採認。
2.若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正本)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者,均不得報考。
3.切結書等需簽章欄位須親自簽章。
4.有關證件一律當場查驗、繳交,逾時不受理(正本除切結書及聲明書外驗畢當場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六、甄選及錄取方式:口試,100%:計10分鐘(專業素養、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
七、其餘細節請詳閱簡章。本簡章、報名表請自行下載。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