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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2日府人力字第1100363895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08日府人力字第1104653787號函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三、查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本府110年7月2日府人力字第1100363895號函諒達)。

四、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四、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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