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修正「新竹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5月24日府教督字第1103713909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058209號書函辦理。

三、有關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依教師法第43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規定,「教育學者」修正為「學者專家」。

四、檢附「新竹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乙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