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修正--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0034435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0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0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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