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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9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0465149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03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0533323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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