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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暨「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15日府人力字第110033454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暨1106200042號函辦理。

三、檢送旨揭行政院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機關(構)辦理遴選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之公務員兼任國營事業機構董、監事案件時,應檢具之『機關遴派(聘)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各1份。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18日府人力字第110033909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0年02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125861號暨11000125861號函辦理。

三、查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暨11062000042號函分別修正旨揭規定第5點及第1點,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及國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同日生效。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本府前於110年3月15日以府人力字第1100334549號函轉達。

四、為避免機要人員免兼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後,致公股代表產生空窗期影響公股權益,請各機關(構)於規定修正後6個月內儘速覓妥接替人員後,辦理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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