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釋轉知--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12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9039805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辦理。

請詳見附表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