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11月10日府人力字第1090388961號函辦理。
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1號函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民國109年11月3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0900078831號、院授人培字第10900434362號令及院台人二字第1090028632號令副本辦理,檢附原函、令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三、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本府109年11月4日府人力字第1090387853號函諒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以,本辦法生效日期為109年11月5日。
四、茲以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或刻正依保訓會訂(核)定之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一)訓練計畫尚未經保訓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核)定後實施。
(二)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後實施。
(三)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
(四)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五、旨揭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俾供查詢。
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1號函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民國109年11月3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0900078831號、院授人培字第10900434362號令及院台人二字第1090028632號令副本辦理,檢附原函、令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三、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本府109年11月4日府人力字第1090387853號函諒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以,本辦法生效日期為109年11月5日。
四、茲以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或刻正依保訓會訂(核)定之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一)訓練計畫尚未經保訓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核)定後實施。
(二)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後實施。
(三)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
(四)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五、旨揭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俾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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