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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5條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8月05日府教學字第1090369534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E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02-7736-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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