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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7月09日府教學字第109036320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0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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