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029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4月09日府勞資字第1090347215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109年04月06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032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109年04月06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03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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