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轉知--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90337278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及109年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並配合修正「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生效
二、依據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及109年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並配合修正「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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