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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請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轉法務部廉政署107年9月13日廉防字第10705009400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請同仁嚴加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如有疑義,請洽詢各機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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