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外介聘轉知>函轉屏東縣政府有關他縣市欲申請縣外介聘至該縣之特教 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7年5月1日屏府教學字第10715513600號函辦理。
二、教師應了解該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
實地訪視)、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務實該計畫、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正式公布實施後,於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三、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相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工作。
四、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該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一)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薦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二)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關研習。
(三)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五、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一)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二)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六、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二、教師應了解該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
實地訪視)、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務實該計畫、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正式公布實施後,於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三、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相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工作。
四、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該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一)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薦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二)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關研習。
(三)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五、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一)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二)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六、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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