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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有關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依縣府來函辦理退休意願調查,請107.6.30當日為現齡滿55歲或55歲未滿56歲者審慎考慮!!

補充說明:有關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依縣府來函辦理退休意願調查,請107.6.30當日為現齡滿55歲或55歲未滿56歲者審慎考慮!!
另,新法施行前(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 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且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者。
三、教職員符合退休條件擬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含107年2月1日退休案已送件者、原登記或曾變更登記107年8月1日退休者、曾撤銷退休登記者及新登記者),請於107年1月10日(星期三)下班前填寫退休意願調查表並正楷簽名後送交人事室。
四、本次調查退休生效日僅限107年6月30日,無其他日期可登記。下列事項請申請人員審慎考量後,再行登記:
(一)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之案件,107年7月1日仍須依公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新核定。
(二)106學年度成績考核:選擇107年6月30日退休,因當學
年度任職未滿1學年,應為「另予考核」。
(三)107年年終工作獎金:選擇107年6月30日退休,因當年
度任職未滿1年,須按比例計算,且不含7月份。
五、檢附旨揭教育部解釋令及調查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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