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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3月29日屏府教學字第10510379700號函辦理。
二、原送申請表「申請人簽名蓋章」欄位切結事項第二點誤繕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修正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
三、檢附屏東縣政府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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