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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本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
..長期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前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合先敘明。
二、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經營公司(商號)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乙案,經本府通知貴校有此一情形者,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
定妥適處理,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如為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行政職務,依「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標準參考表」(如附件1)予以行政懲處,檢送會議紀錄報本府核定,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考列103學年度年終
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案當事人如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行政職務,函送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如附件2)至本府辦理後續懲戒事宜。
(二)再者,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考列103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案。
(三)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代理教師,請貴校確認當事人是否在本縣任教,是否已解除其違法兼職之職務。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代課教師,請貴校依其聘約辦理。
(四)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廚工,請依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及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納入年終考核辦理。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請依本府104年6月23日府綜庶字第1040086386號函暨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上開情事者,請貴校於文到後1個月內檢附本縣學校人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調查表(如附件3)、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簽到表(請註明應到人數、實
到人數)、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當事人陳述之意見)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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