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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

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
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
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
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
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
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
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
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
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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