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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尚餘休假日數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因尚餘休假日數,基
於休假按學年結算原則無法保留於次學年實施,可否先請
畢休假,再續請娩假日數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7935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
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
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
次請畢。...。」,第8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
日;…。」,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
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
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
助。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
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三、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
定:「(第1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
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
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第2項)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
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
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四、另查銓敘部80年1月24日(80)臺華法一字第0511924號函
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分
娩者,給娩假42日……』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
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定,故不宜分段
或延後申請。...女性公務人員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
娩假,不宜重覆核給休假...。」。
五、本案所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
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酌予獎勵;至其於學年終分娩之請
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0年1月24日函意
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終分娩,既有生產之事實,
自應核給娩假,不宜延後申請或重覆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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