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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7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43999841號函副本辦
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
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
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
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
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
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
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
費率時,應由銓敘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
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
同法第48條規定,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有關年金費率(13
.4%),分3年逐步調整;其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
第3年再調高1.15%-至107年調為13.4%。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至於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48條規定,新增
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於該修正條文施行後,
亦應比照前述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
率釐定,銓敘部業以同年7月20日函,併同該修正條文之
施行日期,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
後,即另通函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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