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外介聘』有關「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資料
一、縣外介聘重要作業日程(請詳參附件資料)
(一)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104年4月24日(五)至104年5月7日(四)
(二)縣外介聘積分審查:
1.國小(含公立及附設幼兒園):
(1)竹東區--104年5月11日(一)
(2)竹北區--104年5月12日(二)
2.國中:104年5月13日(三)
(三)調入縣市通知介聘學校通知教師報到:104年6月16日(二)
二、本(104)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要點(請詳參附件資料):
(一)教師服務條件: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使得申請介聘。
(二)介聘原因證明文件:除原用戶籍謄本外,新增「新式戶口名簿」。
(三)各縣(市)小組應於6月3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由聯合小組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小組。各縣(市)小組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小組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8月1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仍留原校服務
(一)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104年4月24日(五)至104年5月7日(四)
(二)縣外介聘積分審查:
1.國小(含公立及附設幼兒園):
(1)竹東區--104年5月11日(一)
(2)竹北區--104年5月12日(二)
2.國中:104年5月13日(三)
(三)調入縣市通知介聘學校通知教師報到:104年6月16日(二)
二、本(104)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要點(請詳參附件資料):
(一)教師服務條件: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使得申請介聘。
(二)介聘原因證明文件:除原用戶籍謄本外,新增「新式戶口名簿」。
(三)各縣(市)小組應於6月3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由聯合小組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小組。各縣(市)小組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調入縣(市)小組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8月1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小組通知,仍留原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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