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優先鼓勵40歲以上員工安排健康檢查,並
請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不得要求增加經費。
三、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97年1
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及98年7月23日院授
人給字第0980063489號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優先鼓勵40歲以上員工安排健康檢查,並
請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不得要求增加經費。
三、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97年1
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及98年7月23日院授
人給字第0980063489號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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