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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函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
給與事項能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旨揭要點第7點規
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
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
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其中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如次: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
(含禮品【券】)之統一獎勵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或備
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新(修)
訂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
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
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
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
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所
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嗣後各項報行政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
包括適用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
以明確規範,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
否繼續發給及扣【減】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
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三、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7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
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四、另依行政院103年4月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28681號函訂
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
計畫」捌、二規定略以,法定給與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
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中做為支
給依據。茲為維整體給與制度之衡平,目前各機關以非屬
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及其他給
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合檢討修正。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1份,請依規辦理並重行檢視發給員工各
項獎金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如有上開說明四之情形者
應即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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