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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等申請表各一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3年3月21日召開「研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
報公務員赴陸進修與違規違常問題探討與策進作為相關事
宜會議」決議之配套措施,並配合103年10月28日修正發
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及內政部103年12月1日
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
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
條第4項及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
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
前(縣長之申請表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星期前)送達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
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
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
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
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
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併予敘明。
四、另如有情形特殊或時間急迫以傳真方式申請者,請務必於
傳真後依申請表上所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電話向
承辦窗口確認是否收到,審查(核)結果將以書面或傳真
回復,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
揭規定,屆時該部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請配合辦理。
五、至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應據實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遊行程表、大陸
親友名單、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
不實或隱匿情事;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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