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
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
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
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
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
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期間請陪產假。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
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
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
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
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
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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