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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函釋---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人員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正式派代任用當
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該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
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4月24日部法二字第
0962788820號書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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