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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加強落實保密措施及辦理保密宣導」--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3年8月8日廉政字第1
0322002480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多起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因未熟稔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導致於開標過程中誤認,最低價廠商報價已達於可
決標狀態,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情事,有違底價於開
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予保密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
項),致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情事。
三、為防範上述情事一再發生,請各機關(學校)加強落實政府
採購法有關公務機密保密事項及辦理保密法治宣導,避免
類似情事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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