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領取勞工保險投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函釋---人事室
說明:
一、查旨揭行政院91年7月19日院授人企字第09100276821號及
09100276822號函略以,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鼓勵
各類工友加速退離,自該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申請退
休、資遣之各類工友,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除符合
規定得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工保險已
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補償其損失。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工保
險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
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
額之補償金。
二、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6月11日局企字第099001339
7號函示,有關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之繳回作業,以一次
全數繳回原領補償金為原則;惟當事人如確因經濟上之困
難,無從一次全數繳回原領補償金,得在不損及機關權益
並以日後可全數清償為原則之前提下,由機關審酌債權之
確保、當事人清償能力、不當得利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及政府主計財政作業等因素,與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償還期
間、條件及雙方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至因此衍生相關爭議
,亦宜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三、為使各機關行使裁量權有所依據,並考量實務上業有部分
行政機關因當事人經濟拮据,與當事人自行協議分期繳回
勞保補償金且未加計利息之例,爰基於政府照顧弱勢之原
則,各機關工友如確因經濟上之困難與機關協議分期繳還
勞工保險補償金,無須加計利息。
一、查旨揭行政院91年7月19日院授人企字第09100276821號及
09100276822號函略以,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鼓勵
各類工友加速退離,自該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申請退
休、資遣之各類工友,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除符合
規定得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工保險已
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補償其損失。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工保
險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
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
額之補償金。
二、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6月11日局企字第099001339
7號函示,有關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之繳回作業,以一次
全數繳回原領補償金為原則;惟當事人如確因經濟上之困
難,無從一次全數繳回原領補償金,得在不損及機關權益
並以日後可全數清償為原則之前提下,由機關審酌債權之
確保、當事人清償能力、不當得利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及政府主計財政作業等因素,與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償還期
間、條件及雙方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至因此衍生相關爭議
,亦宜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三、為使各機關行使裁量權有所依據,並考量實務上業有部分
行政機關因當事人經濟拮据,與當事人自行協議分期繳回
勞保補償金且未加計利息之例,爰基於政府照顧弱勢之原
則,各機關工友如確因經濟上之困難與機關協議分期繳還
勞工保險補償金,無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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