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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工友(技工)其員額編制歸屬類別疑義案---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53627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6項規
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
,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聘用及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
,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前開規定,公立
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為免因改制而影響相關人員
權益,爰規定是類人員其權益等事項依原適用之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俟是類人員離職、退休後,即改依勞動基準法
以契約進用相關人員辦理所遺職缺業務。
三、另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21253號函業
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司機屬園內支援行政庶務之行政人
員,得列為職員之範疇,含括於職員之員額內函釋在案。
上開函文說明六略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屬幼照
法施行後之新型態人員,非屬前開工友管理要點適用之對
象,不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工友員額控管之列。
是以,公立幼兒園依幼照法第25條第5項之規定依勞動基準
法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依本標準規定,其進用人員類別含
括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廚工
及職員,雖未列司機,惟司機屬園內支援行政庶務之行政
人員,基於實務需求,得列為職員之範疇,含括於職員之員額內,…。」
四、綜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屬幼照法施行後之新型態
人員,且契約進用工友(技工)與駕駛同屬園內支援行政
庶務之行政人員,基於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業
明確訂定人員類別及員額,爰工友(技工)之員額依上開
函釋,得列入職員之範疇,自應含括於職員之員額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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