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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因病留職停薪申請於寒假前復職,旋於同年辦理侍親留職停薪函釋---人事室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2月6日桃教人字第1030008121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其延長
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同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
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
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
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7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
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
已達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
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
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
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四、綜上,有關扣除寒暑假日數乃屬延長病假之規定,其他留
職停薪情事,並無此一規定,爰所詢教師因延長病假留職
停薪於寒假前復職後,再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應否計入寒
暑假日數一事,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尚無庸扣除寒
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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