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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相關年資」函釋---人事室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4條規定以,新任教職員應
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
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復查同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
留薪級,依下列規定: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
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另查教育部102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6399號函
係依宜蘭縣政府函請釋示之來文辦理,本署副知各縣市政
府;爰本案請先釐清教師於到職時是否檢具曾任公立幼兒
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相關經歷,並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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