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修正條文---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月17日公訓字第10
3000055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
號函、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
練人員之權益衡平,刪除本辦法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
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及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支給標
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與明定修正條文之適用起
始對象等相關規定。有關上開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完竣,將另函週知。
三、檢附本辦法第27條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
對照表各1份,請至數位人事服務網法規轉知下載。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月17日公訓字第10
3000055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
號函、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
練人員之權益衡平,刪除本辦法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
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及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支給標
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與明定修正條文之適用起
始對象等相關規定。有關上開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完竣,將另函週知。
三、檢附本辦法第27條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
對照表各1份,請至數位人事服務網法規轉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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