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規定___生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136187號函辦理。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導師、任課
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
校長或學務單位及學校通報權責人員,學校應就事件進行
初步調查,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
始處理程序,並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
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
教育主管行政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各級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伍、執行要項~二、發現處
置第(六)項規定,學校發現疑似校園霸凌行為,應以乙
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
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
輔導機制。
三、請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加強實施學生
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
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
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
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
力,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
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共同推動友善校園之環境。
第1020136187號函辦理。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導師、任課
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
校長或學務單位及學校通報權責人員,學校應就事件進行
初步調查,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
始處理程序,並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
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
教育主管行政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各級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伍、執行要項~二、發現處
置第(六)項規定,學校發現疑似校園霸凌行為,應以乙
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
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
輔導機制。
三、請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加強實施學生
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
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
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
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
力,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
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共同推動友善校園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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